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仓储物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仓储物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
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
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
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仓储物流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经营、储存、运输甲、乙
类危险品的仓储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仓储物流企业还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
各仓库(堆场)每个班次应当至少明确一名保管员为本仓库(堆场)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消除
火灾隐患,并维护装卸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
,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
施。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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